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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男子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网络经营被罚款

山东省工商局向社会通报全省工商系统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有关情况。

  1月7日讯 7日,山东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,向社会通报全省工商系统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有关情况,并从各地专项行动查办的网络违法案件中选取了10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。其中,淄博市博山区李某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网络经营被曝光。

  2015年1月28日,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,称当事人李某冒充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经营活动。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发现,当事人李某在自己两个网站中都使用了“博山区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”的字号名称。

  经查实,2013年10月和2014年11月,当事人李某分别让人在互联网上设立两个网站。这两个网站首页都有“博山区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小峰口东300米。”和“版权所有博山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”的内容。经调查,所谓“博山区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”是当事人李某自己编造的公司名称,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。

  工商部门认为,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已构成冒用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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